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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控|广州黄埔警方破获涉3100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。这几点你都了解吗?
来源:网络 | 作者:锐滨调查 | 发布时间: 2020-12-03 | 94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近日,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经缜密调查、走访取证,侦破广东某公司一宗长达8年、涉案金额高达3100万元的挪用资金、职务侵占案件,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(女,42岁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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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某身居财务部门要职,掌管公司财政大权。但黄某的收入与其夸张的消费行为明显不成正比:名包名表、房产豪车、赠与亲朋好友礼品……

通过研判,办案民警摸清了黄某挪用、侵占资金的总额、手段、用途。黄某凭着创业股东们的信任,手持了几位股东的个人银行卡、公司账户及密码。其利用职务便利及公司财务漏洞,在几个账户间“以钱补钱、以钱倒钱”,挪用公司资金3100万元,实际侵占资金680万元。


查明事实后,专案组于11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实施抓捕。调查发现,黄某利用财务部门核账只对总账不核明细的漏洞,赶在每个月底财务盘点前,用其他账户的钱补上公司账户的缺口,在盘点后又挪用公司账户资金用于炒股、消费等活动,满足私欲。8年间,换了几任财务总监都没有发现黄某的不法行为。


目前,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关于职务侵占罪,以下几点,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必须了解!


问题一:职务侵占罪一定是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才能构成吗?

这是错误的认识。《刑法》对于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原文是: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”


因此,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象是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”,并不限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——公司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等人即使在公司中无实际职务,依然有可能构成本罪。对于公司而言,上述人员侵占公司财物往往更为容易,对于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极大,特别是对于公众公司,一旦发生公司就有可能陷入“黑天鹅”事件。


问题二:一人公司的股东转移公司的财产,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?

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类特殊的案例,就是一人公司(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)的股东将公司的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,也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。而这种情况下被抓的股东往往会大呼冤枉,认为自己只是把自己一个人的公司中的钱转入自己名下,并未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利益,为何会构成犯罪呢?


这是因为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股东,但在法律上依然具有独立的人格,公司的财产并不能等同于股东个人的财产,对于公司财产的侵犯依然是侵犯法益的行为。只有通过分红等方式,才能够将公司的财产转化为股东个人的财产,在此过程中还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,否则很容易构成犯罪,这是实践中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案件的高发领域。


问题三:如何认定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?

这是职务侵占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,也是区分是否构成犯罪、是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犯罪的核心要素。职务侵占罪所指的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一般是指:利用自己主管、分管、经手、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;或依靠、凭借自己的权力、地位去指挥、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、岗位有关的权限。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、容易混人现场、易接近目标等,即使取得了财物,也不是构成本罪,构成犯罪的,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。


问题四:公司员工为索要工资和合法债务侵占公司财产,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?

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。一般而言,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,员工在拖欠工资的范围内将公司的财产(如其他公司支付的货款等)据为己有,属于自力救济的行为,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。这是因为,职务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类犯罪类似,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而员工以索要工资的侵占行为很难认定为非法目的


但是对于公司员工而言,不宜采用私自扣留公司财产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。第一,公司的其他债权和员工的工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,员工从法律上而言无权扣留;第二,工资的范围和数额很难认定,没有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认定,如何界定属于员工合法的工资是一大难题,如果员工侵占的财产数额大于合法的工资,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;第三,员工扣留的财产如涉及其他财务和特殊款项,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额外损失。因此,该做法不值得提倡。


锐滨调查提醒:

企业要重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财务管理,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,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,从机制上防范犯罪。同时,应定期对员工开展法制教育,以法律宣讲、警示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守法意识,自觉筑牢思想防线,从源头上预防犯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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